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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请求恢复复审权利要满足哪些要求?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2/11  点击次数:0
  (一)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及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2.写明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
  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时如实填写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同意承担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失效期间的法律责任的声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拒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水灾、战争等。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如实填写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拒事由以外的其他合理理由,包括所有依靠主观努力难以克服或者制止的各种情况。例如,当事人出差在国外、当事人没有收到通知书、当事人生重病、法人正处于合并或者分解阶段等。
  3.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应当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上按照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为原迹并与案件中记载的内容一致。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章,也可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章。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恢复手续的,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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