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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撤回与修改是怎样的?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1/23  点击次数:9

  (1)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权力,其可以运用,也可以放弃,包括在行使过程中的放弃。专利申请撤回可以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
  专利申请的撤回除了积极的撤回外,还包括消极的撤回。消极的撤回包括
  a.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撤回。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b.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撤回。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c.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2)专利申请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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