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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的确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6/14  点击次数:5
(1)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申请人寄出的邮戳日为准。以快递方式提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邮戳日及快递收寄日不清晰的或者没有邮戳日或快递收寄日的,以商标注册部门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实际收到日为准。申请人能够证明实际提交日的除外。
(2)申请人主张实际提交日与邮戳不一致的,可以提交县级以上邮政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原件,该证明应注明实际提交日期及邮政部门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由商标注册部门审查核实后,确定实际提交日。

(3)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注册部门收到商标数据电文申请文件的时间为准。申请人的数据电文材料未能被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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