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企业认证、专精特新申请,就找河南智多兴!

183-3719-1167
(微信同号)

0371-60203633

新闻动态

公司荣誉

  •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专利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机构
  • 版权局签约单位

智多兴知识产权集团

地址:
郑州  花园SOHO3号楼A座8楼

西安 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

成都 蜀都中心二期
电话:
 
183-3719-1167
 0371-60203633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业新闻 > 商标异议可以提供哪些材料证明在先权?
商标异议可以提供哪些材料证明在先权?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6/07  点击次数:2
(1)基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申请中列明商标注册号或商标申请号;
(2)基于在先使用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在先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基于主张代理或代表关系、特定关系人抢注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的证据;
(4)基于地理标志保护提出异议的,应提供相关地理标志材料;

(5)基于在先字号权提出异议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或者登记部门出具的载有异议人字号信息,且能体现出字号的登记、使用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

(6)基于在先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著作权或专利权证书、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作品公开发表的证明复印件等;
(7)基于在先姓名权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基于艺名、笔名、别号、雅号等主张权利的,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自然人与该名称对应关系的文件复印件;
(8)主张其他在先权利的,应提交证明存在在先权利的证明文件。

官方微信公众号

智多兴知识产权集团

咨询电话:183-3719-1167

  • 郑州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国基路花园SOHO-3号楼A座8楼

  • 成都公司

    成都市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3单元2405办公室

  • 西安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C座北2104室

Copyright By 商标注册 版权申请-河南智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Allright Reserved.        豫ICP备2021002879号-1
扫一扫

扫一扫
关注我们

全国服务热线
0371-6020363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