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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错误改正的规定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5/27  点击次数:1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因此,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或选定局的国际申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以该文本为依据发现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译文存在错误的,在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允许改正译文中的错误。

译文错误是指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相比个别术语、个别句子或者个别段落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情况。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明显不符的情况不允许以改正译文错误的形式进行更正。

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除提交改正页外,还应当提交书面改正译文错误请求,并且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译文改正页与原始译文的相应页应当能够相互替换,即替换后的前、后页内容能够连接。
如果不符之处是非文字部分,如数学式、化学式等,不作为译文错误处理,仅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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