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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权利有哪些?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5/24  点击次数:2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权利有署名权、获得相应奖励的权利以及一定财产权,其专利权不属于发明人,属于单位,但是如果是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的就属于专利发明人,但是享有这些权利的前提是,需要由单位或者是专利发明人对发明进行申请,并且必须每年缴纳相应的专利年费。

一、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权利有哪些?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享有以下两种权利:
(1)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就享有人身权。
人身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即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第二,专利权授予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中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这种精神奖励也属于人身权,其形式可为授予专利证书副本、奖章、给予表扬等等。这些人身权都是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不能转让或继承,任何人也不能篡夺或剽窃。
(2)发明人或设计人还享有一定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表现为物质奖励,它可以是奖金,也可以是其它形式的物质利益。
物质奖励在两个阶段发给: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所有或持有单位应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资金;本单位实施或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应按税后利润的不同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称一奖两酬)。
但是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的类型有哪些?

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三、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
发明人利用单位提供的条件进行与工作相关的职务发明的,该发明的专利权就该属于单位,单位对于该项发明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但是发明人则不享有以上的权利,只享有署名权,而且单位对于发明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不得无偿征用职工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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