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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1/04  点击次数:6

  (1)存在有效的专利权

  专利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其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行为人“侵犯”的是无效或效力已经终止的专利,则当然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的有效性会因一些事由受到影响,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中存在不清楚、不完整情形,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存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情形;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此外,如果权利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会导致专利权效力终止。

  (2)发生了法定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明确列举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类型。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是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最核心、也是最困难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只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前提下,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侵犯专利权。典型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行为如:以出售产品或服务为目的而进行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等。
  对于专利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理论界对于是否需要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采取过错责任,有观点认为应采取无过错责任,也有观点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应区分对待不同类型的直接侵权行为。对于制造专利产品的直接侵权行为,应采取无过错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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