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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各种期限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5/02/17  点击次数:24
异议法定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异议期限起算日从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初审公告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异议期限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邮寄提交的

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异议人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
以商标注册部门实际收到日为准。
异议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主张实际邮戳日的,可以提交县级以上邮政部门出具的加盖红色公章的实际递交日证明。

挂号信有两个寄出邮戳的,采信经审查核对与中国邮政集团官网记录的邮路信息一致的寄出邮截日期。

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

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注册部门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异议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直接递交的

异议人直接递交的,以商标注册部门记录的收文日为准。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

异议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以商标注册部门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的时间为准。
异议人的电子材料未能被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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