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对专利产品的信任度较高,商家为了抢占市场、提高卖点,突显产品在同行业内的优势,也一直在你追我赶的展开专利申请及布局工作。但是,在商品上如何正确标注专利也是有讲究的,否则就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今年上半年,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商品“XX抗菌液”,外包装标有“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8283.9”字样,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专利证书。
经深入调查,自2022年3月起,当事人从杭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陆续购进外包装及铝罐标有“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8283.9”字样的“XX抗菌液”,在店内进行销售。经核查,上述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8283.9),系某细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2月22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抗菌多肽复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截至案发,该专利申请状态为“驳回失效”,法律状态为“无效专利”。这也就是说,其未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未被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上述案件当事人销售的商品“XX抗菌液”,外包装标有“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8283.9”字样,但实际未被授予专利权,其行为正属于上述条款中所称的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相关部门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22189.5元,没收违法所得122189.5元的行政处罚。
专利号如同一件专利的“身份证号码”,是用于和其他专利相区别的唯一标识。专利授权后,若在商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必须标明的事项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标注的时间应当是:
1、标注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即专利授权之后到专利权终止之前。
2、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日前。
但在专利授权之前或者专利权终止之后标注专利标识,徒有专利之“名”,并无专利之“实”,就在产品上标注专利号,以此引导公众误认为所涉技术系专利技术,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进行专利标识专注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区别作用、广告宣传作用,还能起到证明作用。专利权人可以合理有效地形式这一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谨记专利标识标注的规范使用,避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遭到相关部门的处罚,造成物料和资金的损失。
专利标注行为虽小,但也需要权利人给予十分的关注。申请人务必要及时关注专利的状态,若遇到了驳回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应对。如果您遇到专利或商标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