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保健品品牌Swisse斯维诗再陷商标纷争。
因认为诉争商标“SWISSE”与瑞士联邦的英文国名“Swiss”构成近似,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经第三人广东某医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为此,Swisse斯维诗品牌所有者健合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合香港”)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2024年8月及9月,该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度开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此次案件诉争商标为英文字母大写的“SWISSE”,由原告健合香港于2012年申请,2014年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维生素制剂、护肤药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等第5类商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对此,健合香港诉称,诉争商标“SWISSE”并非瑞士联邦的英文国名,且企业已取得瑞士联邦政府同意,由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向健合香港出具《关于瑞士的国家名称作为商标或商标元素注册的意向书》(简称《意向书》)。
2024年9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表示,诉争商标“SWISSE”与“Swis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接近,故诉争商标与瑞士联邦的英文国名构成近似,同时从健合香港提交的《意向书》中无法延伸解读出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同意健合香港将“SWISSE”作为商标使用、注册商标,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