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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外文证据的提交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5/29  点击次数:2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合议组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指定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 50%;拒绝指定或者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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